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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保險經紀公司對董事、在職人員要求指南
來源: 時間:2015-11-05 08:29:50 瀏覽:
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準,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保險經紀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經紀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保險經紀機構決定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保險經紀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經紀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經紀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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