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購分為兼并與收購這兩個層面,兩種方式。從國際上面來講,他們習慣將兼并與收購一起使用統稱M&A。
公司并購重組涉及到以下的幾種交易方式:
1.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判,就其債務人的債權作出安排與讓步的行為;
2.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稱為收購公司)購買另一家公司(以下稱為被收購公司)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公司控制的交易。收購公司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3.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稱為受讓公司)購買另一家公司(以下稱為轉讓公司)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公司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4. 資產劃轉,是指公司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和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整體或部分資產在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
5.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6.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7.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公司(以下稱為被合并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公司(以下稱為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股東換取合并公司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依法合并。合并又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律師在設計公司并購重組方案時,除需符合公司并購重組的目的及要求外,還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1. 合法性,即公司并購重組的方案應符合法律法規,同時應與國家或地區的產業政策保持一致。
2. 效率性,即公司并購重組的方案能夠迅速實現公司的商業目標,盡量減少審批、登記程序,簡便易行。
3. 經濟性,即公司并購重組的方案應符合成本最小化的原則,將稅收、時間、人力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4. 可行性,即公司并購重組的方案能順利實施,不存在任何無法解決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