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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可行性待驗證
來源: 時間:2015-05-06 00:43:15 瀏覽:
一、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一來賦予了融資租賃公司新的商機,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二來也對融資租賃及商業保理兩項金融創新業務的結合提出了挑戰。
(一)新舊模式運作規則比較而今,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是對傳統融資租賃公司商業模式的創新,擴大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順應銀行與租賃之間的必然關系,而將租賃業務與銀行貸款業務結合起來形成的創新金融產品。結合中國現有實踐,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運作模式將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保理模式,即以真實貿易為依托,通過買方、賣方(即供貨商)與融資租賃公司三方之間的合作協議約定應收賬款的轉讓,應收賬款到期日,買方向融資租賃公司償還應收賬款債權。
第二種:暗保理模式,即賣方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暗保理協議,賣方轉讓其對買方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到期日,賣方向融資租賃公司回購應收賬款,償還應收賬款債權。
(二)兼營模式擴大金融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會面臨諸多風險,主要涉及市場風險、金融風險、貿易風險、技術風險、經濟環境風險等多種風險類型。商業保理業務同樣存有大量風險,主要在于買方到期不歸還欠款或賣方無力回購應收轉款。在兩類業務的上述固有風險下,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業務的結合也使得公司的金融風險大幅增加,風險分散能力受到弱化。此外,保理業務分為無追索權的保理和有追索權的保理,上述金融風險在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尤甚。在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若遇買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情況,保理商無權向賣方追償,此時對于保理商的保護極為不利,實踐中這種風險事件也頻繁發生。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兼營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時的金融風險最大化。
二、融資租賃監管亂象及解決機制
中國自改革開放初期引進融資租賃的經營模式以來,一直處于多頭監管的局面。當前,我國融資租賃采取機構監管模式,即金融類融資租賃企業由銀監會監管,非金融類融資租賃企業由商務部監管。實踐中,金融租賃公司往往因擁有金融“背景”而更為廣泛地被市場認同,也因此獲得了更多的市場資源。根據中國租賃聯盟的統計,截止至2013年年底,金融租賃公司數量僅占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的2.24%,但其業務總量卻占全國總業務量的40.95%,市場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偏愛是顯而易見的。三類公司由不同部門監管,對于各類融資租賃公司的平等、公正對待也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對融資租賃業的監管應采取統一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和方法,一方面確保監管到位,另一方面保證行業的健康、自由發展。
(一)統一監管
對于融資租賃行業來說,區分銀監會或商務部監管不但限制了投資主體,也限制了融資租賃相關業務的開展,亦對風險的分散造成了一定阻塞,增加了風險成本。融資租賃業雖然具有較為明顯的金融屬性,但是隨著該行業的加速發展和其商業模式的創新,其商業服務屬性愈發突顯和重要。因此,融資租賃行業的主管部門應以商務部門為宜,由其對中國融資租賃業進行綜合整治、全面指導、統一管理。
(二)適度監管
所謂適度監管,即對融資租賃企業實行“先許可、后監管”。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的監管方式是,融資租賃公司在獲得監管部門審批許可后即告成立,而審批過程主要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再設定復雜的準入標準。融資租賃公司成立后的監管過程中,公司僅需以年報形式提供數據信息文件,內容僅涉及監管所必需的信息,而不采取審慎監管的方式。
(三)出臺 《融資租賃法》
2004年至2007年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列入立法規劃,并形成了《融資租賃法》(送審稿)。但因立法機關認為條件尚不成熟,《融資租賃法》(送審稿)未被審議。伴隨著融資租賃業的迅速發展,其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法律的缺失致使融資租賃公司利益遭受損害的實例屢見不鮮,嚴重阻礙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因此亟待出臺《融資租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