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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下的“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一)
來源: 時間:2015-06-19 00:58:31 瀏覽: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與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國內保理業務發展十分迅速。融資租賃保理是指根據雙方保理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支付租賃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資款項,并作為租金債權受讓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2007年3月1日新修訂并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業務,即指銀行向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的國內保理業務。保理是租賃公司解決資金來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銀行和各類型租賃公司開展保理業務合作,其業務核心是租賃公司應收租金債權的轉讓。
下面我們來看看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迎西律師從法律的角度為我們解析“融資租賃保理業務”。
一、國內保理借鑒國際保理概念和操作模式
保理一詞源于國際結算中的國際保理業務。當出口商以賒銷方式向進口商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保理商(銀行)通過收購債權向出口商提供進口商壞帳擔保、應收帳款催收和管理、貿易融資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采取雙保理機制,即同時存在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出口商將應收帳款轉讓給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通過與債務人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建立的國際保理業務協議,委托進口保理商負責帳款回收并提供壞帳擔保。很多進、出口保理商都是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會員,在與進、出口商辦理保理業務中遵循該會制訂的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并據此規范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
國際保理業務中,依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申請,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債務人)進行信用評估,如果其信用良好,進口商將為其核準信用額度。對經核準額度內的應收帳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帳擔保,保理商對出口商沒有追索權,即當進口商發生信用危機不能清償,保理商不能將轉讓給他的應收帳款退還給出口商并收回已付收購款。但對于超過核準額度的應收帳款或因進出口買賣合同爭議(如產品質量、交貨等)引致的壞帳損失,保理商不負責賠償并享有對出口商的追索權。
國內保理借鑒了國際保理概念,但在業務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國內保理業務通常為單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受讓應收債權。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對出口商一般無追索權,在融資租賃國內保理業務中,保理銀行為規避風險,在很多項目中設立有追索權保理,要求租賃公司回購銀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資款和有關費用。
二、保理業務分類和一般操作流程
(一)保理業務分類
1、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保理
租賃公司找銀行辦理保理業務主要目的是獲得融資,一般保理業務都是融資性的。實際上,保理銀行除向債權轉讓人提供融資外,還可根據雙方約定提供帳戶管理、向債務人催收等其他服務。不提供融資、僅提供帳戶管理等其他服務的就是非融資性保理。
2、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保理
依據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資款和相關費用,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在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當承租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時,銀行有權直接向租賃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購銀行未回收的收購款和有關費用。
3、公開型和隱蔽型保理
根據是否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可分為公開型保理(注:債權轉讓人書面通知債務人應收帳款已轉讓)和隱蔽型保理(注:不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因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才能生效,注冊融資租賃公司國內保理業務均為公開型。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融資款前,要求租賃公司提交承租人簽章的“應收租金債權轉讓通知”回執。
(二)業務操作流程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賃公司與銀行簽訂保理合同,租賃公司和銀行書面通知承租人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承租人填具確認回執交租賃公司。
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約定比例融資款,承租人向銀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銀行和租賃公司約定有追索權,承租人到期未還租金時,租賃公司須根據約定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
三、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關于法律適用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業務慣例和當事人協議。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的保理立法,只能適用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當事人約定或法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2、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不發生效力;
3、債權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比如擔保權利);
4、債務人對合同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
上述規定雖然是國內保理業務的基本法律依據,但保理業務涉及的其他內容,比如保理業務承辦機構是否須有特定資質要求、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承租人未付租時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索及應履行程序、銀行按多個租賃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收取融資費的性質、租賃物所有權保留和處理問題等諸多內容,均沒有直接法律規范。新頒布的《物權法》規定應收帳款可質押,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對于應收帳款出讓登記尚無明確規范。
(二)關于保理業務承辦機構
目前國內保理業務由商業銀行直接承辦。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除銀行做保理商外,還有獨立的保理專業公司(注:很多是銀行開辦的子公司)。對于除銀行外的其他機構是否可承做保理業務,是否需要規定開辦條件和資質要求,以及行業監管,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三)關于保理業務操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