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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了 原法人的88張欠(簽)單誰來付?
來源: 時間:2015-11-13 07:35:37 瀏覽:
簽單賒賬、集中結賬的便捷結算方式,現今在很多小規模的餐飲酒樓盛行,但清遠連州市某酒家的顏先生卻因此遇到麻煩。他拿著熟客毛先生的結算單到其公司結賬,卻被告知毛先生兩個月前已經轉讓了公司,于是起訴。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該債務屬于公司債務,應由公司清償。
案情
原法人轉讓公司后仍用公章簽結算單
毛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招待客戶需要,毛先生經常在顏先生經營的酒樓消費。據顏先生統計,毛先生共在顏先生的酒樓簽單用餐88次。毛先生于2013年4月向顏先生出具一張內容為“某公司欠某酒樓餐費共46585元(88單)”的結算單,并在該結算單上簽名并加蓋了公司印章。
隨后,顏先生拿著該結算單到毛先生所在的公司結賬,卻遭到該公司財務人員的拒絕。原來,毛先生已于2013年2月將自己經營的公司整體轉讓給了凌某。
無奈之下,顏先生只好將該公司及毛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訴求被告償還的46585元餐費。
焦點
兩被告方互相推債
庭審中,被告某公司認為,顏先生提交的餐費結算單上所蓋印章與公司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并且,毛先生轉讓公司時,已明確約定轉讓前毛先生用公司名義與他人發生的債務均由毛先生本人自行承擔。故原告訴求的餐費應屬毛先生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
被告毛先生則表示,上述餐費都是在公司轉讓前接待客戶所產生的費用,并非個人消費。因公司轉讓時未及時移交公司行政公章,他才會于2013年4月在顏先生的餐費結算單上簽名蓋章。毛先生主張,這筆餐費應由公司承擔。
判決
轉讓約定不能對抗在先債權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毛先生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顏先生同意讓毛先生在其經營的酒樓進行簽單消費,系基于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毛先生行為屬公司經營活動范疇。毛先生向顏先生出具蓋有公司印章的餐費結算單時,從公司離任不足兩個月,該公司亦不能證明顏先生當時知道公司已整體轉讓事實,且本案并無證據證實顏先生與毛先生存在惡意串通。至于毛先生在結算單上加蓋的公司印章是否為真實的公章,不影響前述事實。
雖然毛先生與凌某在簽訂公司轉讓協議時,約定轉讓前公司的有關債務由毛先生承擔,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在先債權人顏先生。公司股權歸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改變公司本身的法律地位,公司仍應承擔向顏先生承擔支付餐費的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清償欠顏先生的餐費46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