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4月14日,證監會向債券發行人在公司債監管問題上提出了三項要求。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的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
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做出這一要求的原因,或與部分發行人的信披規范有關。
據證監會表示,在公司債券發行人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個別公司債券發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規范的問題。
“如某公司累計新增借款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但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證監會稱,“某公司在公司債券發行期間,與該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關聯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但該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未將其作為關聯方進行披露。”
證監會同時強調,已對部分信披存在問題的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追究相應責任方。
“對于存在信息披露問題的發行人,我會派出機構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并責令發行人補充披露,同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另外,根據受托管理人履職情況,追究受托管理人責任。”證監會表示。
公司債資金募集四項注意
此外證監會還指出,在公司債監管過程中,發現個別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挪用、轉借他人的問題。
對此證監會對募集環節也提出四項要求,即:
一、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