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對于此前坊間傳言的借款限額也劃出了明確上限,即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對此,筆者觀察多數從業人員均認可此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讓網絡借貸回歸普惠金融的本質,防范集中信貸風險,秉持網絡借貸小額分散原則,但是從操作層面上來說,目前這樣的“一刀切”政策對平臺在資產端的選擇上提出了極高的要求。根據筆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能夠符合上述限額條件的資產僅剩部分車貸、三、四線城市房貸、個人消費信貸、極小部分小微企業貸或個體工商戶貸。由此看來,僅這一條,就有近半數平臺不達標。
那么是否大標平臺真的就此歇菜了?筆者揣著一顆彷徨的心繼續研究《暫行辦法》,在第四十二條發現了一絲轉機。《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也就是說,如果平臺是由上述主體發起設立的,那么就可以暫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咯?那到底四十二條中提到的都是哪些主體呢?筆者就來給你八一八。
銀行業金融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說人話,就是銀行。但目前有銀行背景的平臺如陸金所和開鑫貸均非銀行直接設立,但第四十二條中也并沒有明確指出銀行設立是直接設立還是間接設立,所以對于二級股東是銀行的平臺,能否適用這一條可能還要看具體執行層面的操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實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銀監會。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則包括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此類金融機構目前涉足網貸的行業的比較少,一來是這里面很多牌照都比較難拿甚至已經不再發放,二來許多業務從一開始就不屬于普惠金融范疇,不具備網絡借貸的條件。不過筆者個人非常看好消費金融公司,目前已有不少網貸平臺在資產端上與消費金融公司合作,相信未來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這里面有兩類公司,一類是融資性擔保公司,一類是小額貸款公司,這兩類公司大家都比較熟悉。
小額貸款公司是很多網貸平臺的合作機構,為平臺輸送資產。不過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一直以來對于小貸牌照沒有特別感冒。但自2014年5月開展互聯網特色小貸公司以來,不少網貸平臺就已經注意到了互聯網小貸牌照,目前包括萬達、樂視、宜信都巨頭皆已獲得互聯網小貸牌照,相信隨著《暫行辦法》的落地,網絡小貸牌照又將成為互金大佬一張不可或缺的王牌。
另外一類融資性擔保公司,過去在網貸平臺中的身份就比較多了,有的為平臺上的借款標的提供擔保,有的也為平臺推薦資產,還有的則是作為平臺的股東。粗略統計由省級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設立的平臺并不算多,就目前來看這些平臺暫時是不屬于《暫行辦法》的管轄范圍。
目前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發起設立的平臺中,較有名的是設立于重慶的金寶保。該平臺由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設立,而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國家發改委申批、重慶市核準的省級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從股東背景上來說符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金寶保平臺上的主要項目來源于三峽擔保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合作機構,據平臺介紹顯示其設立的主要目的是作為線下擔保項目在線上的延伸。
雖然目前另行辦法尚未出臺,此類平臺未來能否得到特殊對待也是未知,但至少目前看來不會受到《暫行辦法》的影響,因此筆者判斷近期不排除會有大量平臺考慮收購融資性擔保牌照作為股東。在此筆者也提醒一下,必須得要是省級融資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才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 雖然本次《暫行辦法》中對網貸平臺沒有提出牌照化管理的要求,但監管層通過各項規定嚴管網貸行業之決心已經十分明顯。筆者素來相信持牌經營有備無患,未來涉及超限額業務的平臺若想轉型,或許可以考慮從這些傳統牌照入手,只是不知道到時候行業里還能剩多少家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