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獲悉,該《指引》已于日前正式下發各地金融監管部門。下一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根據指引出臺具體備案細則。
11月28日,據網貸之家,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工商局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今日,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向權威監管部門求證獲悉,該《指引》已于日前正式下發各地金融監管部門。下一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根據指引出臺具體備案細則。
《指引》提到,備案登記作為新平臺申請銀行存管及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前置條件,不可將其視為監管對登記機構的增信背書,并且在辦理備案登記時平臺需至少提交至少九大材料。此外,備案登記對新老平臺實施區分管理,已經設立并開展營業的平臺需根據P2P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結果做相應安排。
對此,金融工場CEO崔海晨指出,《指引》的落地,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網貸平臺申請登記備案的相關材料、完成時間等信息,并指出完成登記備案是網貸平臺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及銀行資金存管的前提條件。作為 8月24日《網貸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積極補充,進一步完善了暫行辦法中關于登記備案問題的具體規定。
備案登記 網貸平臺需提交九大材料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此前表示,備案是一種沒有前提條件的備案,按照簡政放權的思路來的,主要解決的不是網貸機構門檻的高低,沒有高管、股東、資本金的限制,備案必須提供基本的資料和手續,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備案的登機資料信息,作為監管機構的監管的數據源,登機備案機構需要持續提供信息,為監管提供依據。
據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其他部委發布的《暫行辦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關于網貸平臺在辦理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暫行辦法》并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指引》顯示,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九份材料,分別是:
1、網貸機構基本信息(如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等);
2、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3、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4、合規經營承諾書;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實、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
7、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注冊地;
8、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
9、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另外,對于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貸平臺,除上述九大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信息以及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等。補充材料的具體內容可以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管轄區情況另行明確。
銀客理財創始人林恩民表示,備案登記實際在2015年年底的時候就提出過,當時并不是作為資金存管的必要條件。而銀行資金存管做為合規的重要一環,很多平臺都在積極爭取,之前因為沒有一個明確的準入條件,現在雖然9大條件很嚴格,但是也為那些沒有接入存管的平臺和銀行堅定了信心。
分類處置 整改類P2P暫不受理
繼10月13日國務院印發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全國各地陸續開展了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
按照《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專項整治工作需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據了解,分類處置主要分為三類:合規類要支持鼓勵其發展、整改類要敦促其限期整改、取締類要嚴厲打擊堅決退出。
根據分類處置原則,在《指引》中,備案登記對新老平臺實施區分管理,已經設立并開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完成整改并經有關部門確認后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P2P平臺必須經各地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落地,并對平臺進行分類處置后方可申請備案登記。” 新聯在線COO陳智誠解釋到,目前,平臺在備案指引出臺后依然無法馬上申請備案,需要等待當地的專項整治工作落地、上門排查、分類完成且屬于合規類的機構才可以申請。若在專項整改行動中被定性為整改類機構,則需要完成整改且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才會受理其備案申請。
更改經營范圍 強調信息中介地位
隨著網貸監管逐漸深化,網貸平臺要嚴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臺本身除不得設立資金池外,還禁止為投資者提供擔保。
為了進一步強調網貸平臺信息中介地位,《指引》明確規定,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修改經營范圍,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相關內容。
“網貸平臺需到工商局修改經營范圍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然后再去注冊地金融工作局完成備案,這是必要條件。”互聯網金融法律專家肖颯表示,該項規定本質上是提醒P2P根據暫行辦法,明確網絡信息中介機構的義務,即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