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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資質是否可以進行轉讓呢?
來源: 時間:2024-09-11 16:28:57 瀏覽: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也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違法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一般是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選擇辦理危險化學品資質又是第一次辦,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 企業的經營場地需要符合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其建筑面積需要在四十平米以上,不可是住宅。并且有二級消防、建筑消防等證明文件。
2. 企業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其包括: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等。
3. 企業相關安全員需要擁有安全員證,一般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培訓,通過安監局組織的考試便能成功獲取證書。
4. 企業需要為安全員購買社保,申請時也需要提供社保繳納憑證。
5. 申請無倉儲的企業,需要提供承諾書。
綜上所述,危險化學品資質不可轉讓。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性和規范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和維護自身的資質,而不是試圖通過不正當的轉讓行為來獲取經營資格。只有這樣,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危險化學品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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