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牌照
FUND SALES LICENCE
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 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活動。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 派出機構注冊的其他機構。
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 節適用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其他基金 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 務、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基 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 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 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 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 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 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 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 金分紅等資金。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 請基金銷售牌照或基金代銷牌照的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
本;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
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
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
行政處罰;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基金銷售牌照申請材料提交注意事項:
申請基金銷售牌照的機構,應當按照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基金銷售牌照申請材料。申請期 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 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 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 出機構提交基金銷售牌照申請更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