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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市場發展契機 完善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來源: 時間:2015-04-29 01:14:42 瀏覽:
由于我國尚未出臺《融資租賃法》,所以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被融資租賃行業寄予了較高的期望。如上文所述,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在尊重市場交易實踐的前提下,體現出了較強的開放性和實踐性。但需要指出的是,伴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加強融資租賃立法研究的任務依舊繁重,法律之外的諸如金融財稅政策、市場信用體系等配套制度也應不斷完善、盡快到位,為建設逐步規范的融資租賃市場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是明確融資租賃關系判定標準,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秩序。
新司法解釋雖然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該條規定從技術層面看比較務實,對我國目前融資租賃行業中存在的問題也比較有針對性,但該款項中“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用語依舊模糊不清,導致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可能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結合新司法解釋的法意,融資租賃從業人員在實踐中更多的是將融資租賃關系判定標準拆分成“融資是否與融物相結合”、“資金是否空轉”、“租賃物是否低值高估”等方面,以求更加便捷直觀地指導實踐。但必須承認的是,這些酌量標準也同樣似是而非,難以把握。以當下的融資租賃案件為例,大部分售后回租業務都兼有“資金空轉”的嫌疑及“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質,而“實際并無租賃物”的情形在司法判例中并不多見。至于“租賃物低值高估”,如何評判更是難有統一標準?!白赓U物的價值或價格,在直接租賃業務中比較容易確定,即為賣方在合同中確定的賣價,而在售后回租業務中,租賃物常常是承租人自己建造或制造的設備等物,其價值有時實在很難確定。盡管部分租賃物可以通過獨立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但評估標準的合理性及評估機構的公允性又難以保障?!彼?,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判定標準在當下依然模糊,新司法解釋在未來的修訂過程中,應重點關注該問題,以便于更好地指導融資租賃行業實踐。
二是完善融資租賃登記系統,提高融資租賃行業監管水平。
融資租賃登記系統的建立,不僅能夠通過登記公示等制度安排對出租人的所有權予以保障,而且第三人還可以通過登記系統查詢以避免卷入租賃物的侵權糾紛。自2008年底,我國已經著手開發建設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目前,已經正常運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登記查詢系統有兩個,一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開發運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于2009年7月20日上線運行,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上為租賃公司提供租賃登記服務;另一個是由商務部開發建設的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系統,主要是針對非金融系的租賃公司,于2013年10月剛剛開始運行。
從目前的運營效果看,兩個系統均承擔了主要的租賃物登記查詢功能,并受到了租賃公司及商業銀行的認可,對幫助融資租賃企業及時了解行業發展動態,有效防范和規避經營風險意義重大。但是,兩個登記查詢系統的運行都面臨一個共性問題:無正式的法律地位。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僅不動產物權在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時才需要依法登記以發生法律效力,動產物權的變更并無登記的要求。因此,上述主要為一般動產提供登記查詢服務的融資租賃登記系統便遭遇了尷尬境地:缺乏法律依據,不具備直接的法律效力。
此外,再看兩系統在實際運營中所參照的相關指引,央行的登記系統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中征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公示平臺操作手冊》,商務部的登記系統則參照商務部于2013年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這些指引性文件多以規則、辦法等形式出現,并無明文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的支持,導致當事人在融資租賃業務實踐中即便沒有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對租賃業務及租賃物進行登記,也無需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融資租賃登記系統在設立之初所欲達到的目標較難實現。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企業監管手段,未來立法及修法過程中應賦予融資租賃登記系統以應有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與之相配套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做好行業監管工作。
三是整合天津試點經驗,落實出租人所有權保障工作。
能否切實維護出租人的租賃物所有權,直接決定了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積極性。新司法解釋第九條從善意取得制度出發,規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的四種例外情形以實現對出租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其中第三款規定:“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不能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痹摋l規定雖用意明顯,但核心問題是,司法解釋是否有權利要求所有可能存在的第三人都在特定的融資租賃交易系統進行查詢?根據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僅以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為前提,換言之對行業及地區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要求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當事人并無在融資租賃交易登記系統進行查詢的義務,但依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租賃物所有權。這樣的規定在客觀上造成了“善意第三人”范圍的擴張,過多地傾向于對交易安全秩序的維護,給出租人所有權保障工作的推行帶來了障礙。
2011年11月2日天津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務委、天津銀監局聯合發文,要求各融資租賃公司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融資租賃權屬狀況登記;2011年11月1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規定,未依照規定查詢的,在該標的物的出租人主張權利時,《通知》中所列各機構作為第三人以未查詢、不知標的物為租賃物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獨有偶,湖北省武漢市于2011年6月22日印發了《促進資本特區融資租賃業發展實施辦法》,其中的第二條第三款做出了與天津市的做法類似的安排,“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辦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態的登記公示。各金融機構及其他權利人辦理相關資產抵押、質押等業務,應當登錄中國人民銀行融資租賃系統,就有關標的物權屬的登記公示狀況進行查詢。”盡管天津市、武漢市相關機構在融資租賃登記方面作出了有益嘗試,但此類《通知》、《辦法》的效力僅限于其相應的市轄區范圍內,就出租人所有權保障的整體工作而言發揮的作用還非常有限。因此,建議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天津市、武漢市的成功經驗,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所有在銀監會和商務部監管下的租賃公司都必須對租賃業務及租賃物進行登記,及所有參與融資租賃交易的第三人都負有在特定的融資租賃交易系統進行查詢的義務。
總體來說,我國融資租賃市場雖然起步晚,發展較為落后,但其未來提升空間大,市場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有利于化解中小企業投融資難的問題,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我們需要從法律制度構建到政府各項政策出臺再到外部環境的塑造上為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提供保證,使其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充分發揮行業自身的優勢。如何完善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建構,是我國引入融資租賃這種新型融資模式必須要著重考慮的,在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尚未出臺之前,融資租賃相關司法解釋自應發揮其對融資租賃市場的規范、保護及引導功能,以更好地平衡融資租賃各方主體的利益。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秩序,單純依靠完善融資租賃配套法律體系是不夠的,還需要專門針對融資租賃制定相關的稅收、信貸、外匯優惠政策,健全融資租賃行業的整體運行環境,從而實現融資租賃促進投資、提供融資、促銷產品和管理資產等多重功能的全面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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