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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交強險過期未續保 出了車禍到底誰埋單?
來源: 時間:2015-06-08 01:36:16 瀏覽:
近年來,汽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的購買方式,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所接受。消費者先以每月付租金的形式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再以一定的價款購買所租賃的這輛車。有車族高先生也選擇了這種方式并最終購入一輛小轎車,但“新車”到手沒幾天就發生了交通事故,而此時交強險恰恰已過期。面對無人續保的交強險,高先生和汽車租賃公司各執一詞,最終法院判決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爭議焦點]租賃合同到期 無人為交強險續保
2010年10月12日,高先生與某汽車租賃公司 簽訂了為期13個月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向高先生出租車輛。合同到期前4日,高先生以6萬余元的價格留購這輛車。雙方在租賃期間都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原本只需將車輛的所有權過戶到高先生名下,雙方的合作便順利告一段落。沒想到高先生還未成為“真正的車主”,就在2011年11月23日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者小腿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高先生才發現這輛車的交強險在2011年10月15日就已經過了承保期且過期后未按約投保,這起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該由誰來承擔呢?
2013年,受案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高先生和汽車租賃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連帶賠償傷者12萬余元。之后,汽車租賃公司支付連帶責任賠償款7.9萬余元,高先生支付4萬余元。
時隔一年,汽車租賃公司將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向該公司支付連帶賠償款7.9萬余元。同時,高先生也反訴該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高先生已付的賠償款4萬余元。
租賃車輛因交強險脫保所產生損失的過錯究竟應由哪方承擔?高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各有各的說法。
汽車租賃公司認為,雙方合同中寫明:“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賃期間內按甲方要求代為投保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50萬元)、不計免賠險、交強險、車輛盜搶險,并在整個租賃期間不間斷地維持此種保險的有效。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此,肇事車輛因未投保而造成的損失應由高先生承擔。
高先生則辯稱:“在租賃期間,交強險就已經過期了,是汽車租賃公司沒有盡到保險義務人的職責,才導致我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享受到交強險的賠償!”
[法院說法]車輛使用人、管理人各有過錯
法院認為,第一,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對于交強險投保的約定均明確要求處于融資租賃期間內,而交通事故發生時,融資租賃期間已經屆滿,故雙方合同約定并不適用。第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在租賃期已經屆滿的情況下,該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當承擔交強險投保義務,其對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購買交強險存在過錯。第三,高先生作為車輛的使用人,在租賃期屆滿后未辦理轉移手續前,理應不再繼續使用租賃車輛,且其在使用車輛時,作為駕駛人亦應注意所駕駛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在未投保情況下也不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故高先生對于車輛交強險脫保產生的損失亦存在使用過錯。
綜上,雙方對于車輛交強險脫保產生的損失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即雙方各承擔6萬余元。遂判決高先生在期限內向汽車租賃公司補齊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