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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許可證辦理指南
來源: 時間:2015-10-26 06:58:54 瀏覽:
申請《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不得不知道的,成立因私出入境許可證申請的條件,申請的材料,還有的就是對人員的條件與要求是什么,還有的就是當你想要增加股東或在別的情況,那么肯定是需要的申請因私出入境許可證變更條件與變更流程。
一、設立中介機構的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設立的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符合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出入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工作人員,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應當有具備專業資格的外語、法律、財會人員;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名;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員均未因犯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
(五)已建立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運行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人員;
(六)與外國相關出入境服務機構已建立合作與交流關系,直接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合作協議。
二、提交申請
(一)申請手續應由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員提交。被授權人員必須是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工作人員。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所有材料均須使用A4紙。
三、申請材料
(一)填寫《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申請表》
1.須用藍黑或黑色墨水填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
2.內容詳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3.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須同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致,居民身份證須填寫18位號碼。
(二)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須提交: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大專以上學歷證明、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2.總經理: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個人簡歷(附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大專以上學歷證明、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3.法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個人簡歷(附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大專以上學歷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4.財會人員: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個人簡歷(附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大專以上學歷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5.外語人員: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個人簡歷(附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大專以上學歷證明、國家專業英語四級(TEM4)或大學英語六級(CET6)合格證書、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以上人員相關證明須查驗原件,提交復印件,個人簡歷從初中填起,包括受教育背景及學歷、工作經歷及所任職務。
(三)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以及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簽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1.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具有3年以上經營資歷的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的合法資格證明原件及翻譯件。資質認證有效期為6個月。認證原件應到以下指定公司進行翻譯:中國對外翻譯公司 68002528;雙雄對外服務公司 64027613 ;
2.提交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有效期為5年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查驗原件,提交復印件);
3.提交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4.本市中介機構與同一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進行合作不得超過2家。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機構應為具有法定資格的國家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2.申請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項目的企業,交驗原企業登記注冊成立時所具有的驗資證明(查驗原件,提交復印件);
(五)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存款證明(提交原件)
(六)企業章程
(七)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進行的規章制度。
(八)擬開展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九)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查驗原件,提交復印件)
1.經營場所是指用于專門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的場所,且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
2.經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的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明;
3.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130平方米。
(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查驗原件,提交復印件)。
(十一)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項目的企業,需交驗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四、申請材料裝訂順序
(一)目錄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申請表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和有關身份證明
1.個人簡歷、擬擔任的職務;
2.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的復印件;
3.無犯罪記錄公證書;
4.專業職稱資格證明及學歷證明復印件;
5.勞動部門認可的用工合同。
(四)境外材料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合法資格證明;
2.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五)驗資證明
(六)備用金存款證明
(七)企業章程
(八)保證中介活動正常進行的規章制度
(九)擬開展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辦理增項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材料經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初審合格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認定工作。
申請《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
項目變更
一、變更中介機構名稱須提交:
(一)申請變更名稱的申請書;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
(三)在《北京日報》刊登中介機構變更名稱聲明(90日);
(四)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五)董事會決議;
(六)簽訂中介機構備用金監管協議書。
二、變更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提交:
(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書;
(二)戶口簿、身份證,非本市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交暫住證;
(三)個人基本情況及簡歷(提交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
(四)符合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條件;
(五)經公證處公證的無犯罪證明;
(六)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
(七)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變更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場所須提交:
(一)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申請書;
(二)經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的租賃合同或房地產證,如房地產證沒有辦下來,可由房管所開具房產證正在辦理中的證明;
(三)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中介活動經營范圍須提交:
(一)申請增加中介活動經營范圍的申請書;
(二)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必須具有3年以上的經營資歷的)直接簽署的有效期為5年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議(中、外文本);
(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簽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四)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中介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其中,經北京市公安局重新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新的《經營許可證》。
中介機構主要工作人員變更的,應當向深圳市公安局備案。
申請終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活動
一、中介機構破產、解散或者終止中介經營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終止中介經營活動申請(包括處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繳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
二、中介機構被注銷《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終止中介活動業務后,應當在市級報刊聲明,如90日內未發生針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委托監管的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證明,到銀行領取其備用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