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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公司許可證辦理指南
來源: 時間:2015-10-26 02:54:04 瀏覽:
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并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餐飲服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資料
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預先核準名稱的證明。
(三)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提出申請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填寫指南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同一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兩個及以上地點或者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在不同地點或場所分別辦理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者應當在就餐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一、名稱欄:
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一致。
二、地址欄:
按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許可類型欄:
(一)餐館(又稱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四、許可證號格式欄:
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許可證號中的數字如不足相應位數,應在數字前加零補足。
五、備注欄:
(一)各類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注“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
(二)各類食堂:屬于工地食堂、學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學校食堂”。
(三)上述經營類別中的(一)-(四)類單位:
1.供應涼菜的加注“含涼菜”,不供應的加“不含涼菜”;
2.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應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應生食海產品的加注“含生食海產品”,不供應的加“不含生食海產品”。
審核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并對申請人的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核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補發
餐飲服務經營的地點或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許可證號不變。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延續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復印件)。
(三)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許可證變更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餐飲服務經營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六十日內公開聲明許可證遺失,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法律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已取得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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