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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條件須知
來源: 時間:2015-10-26 03:00:29 瀏覽:
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審批。
二、行政許可內容: 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7號);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
5.《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范圍》(國食藥監食〔2010〕236號);
6.《重慶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渝食藥監〔2010〕38號)。
四、行政許可方式:申辦人到南岸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提交申報資料,由辦公室工作人員受理,核對資料真實性及完整性后,需要現場核查的,由行政審批科及監督科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分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工作。
五、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
2、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3、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具有符合法規要求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以及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6、具有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7、符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要求;
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報資料:
變更申請分記載內容變更和許可事項變更,需提供不同資料: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為改變)的,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申報資料封面;
2、申報資料目錄;
3、書面申請;
4、《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5、《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原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7、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變更需提供工商部門核準的證明資料(《預先核名通知書》);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變更需提供擬任者的任職證明或有關資格證明(如董事會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9、地址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10、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11、真實性聲明。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改變的,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申報資料封面;
2、申報資料目錄;
3、書面申請;
4、《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5、《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原件;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7、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參照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內容,提交對應項目的相關資料);
8、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9、真實性聲明。
申請資料要求:
1.申報資料應分別按上述要求準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材料一份,并提供電子版本;提供原件的,再要提供復印件;
2.申報資料每項文件的首頁右側貼上提示標簽,標簽上標示順序號;
3.由企業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打印,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報資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寫務必寫清楚、整潔,避免錯別字;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為復印件的申報資料應清晰,與原件完全一致,并加蓋企業鮮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簽名;
6.申報資料中涉及外文資料(企業名稱、地址除外)的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之后;
7.每份申報資料封面應加蓋企業鮮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簽名。
8.凡申請人申報資料時,經辦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本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9、變更申請如既包含記載內容變更,也包含許可事項變更,需按照變更情況一并提供對應的申請資料。
10、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過程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要求申辦者補充相關資料。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羅湖區分局。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羅湖區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重慶市食品監督管理局南岸區分局辦公室受理申報資料——移交行政審批科及監督科現場審查——符合要求發給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行政許可時限: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核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十二、行政法律效力: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并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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